基坑支护设计时, 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支护结构所采用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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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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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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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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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按表2选择其形式。
(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
(4)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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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
4 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足时,不应采用锚杆
5 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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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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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 当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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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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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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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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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
2 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